1.所从事项目符合深圳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
2.有相应的资金保证,且资金来源明确;
3.为市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国内外知名高新技术企业或为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或者机构。
高新区每宗用地的具体项目准入条件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根据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并在招标拍卖挂牌公告中公布。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ㄒ唬┥昵敫咝虑槔嗫罩贸Х康骷磷矢竦?,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申请人拥有的厂房按《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自用,且自用面积达到厂房建筑面积的50%;
2.厂房产权明晰;
3.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具备使用条件;
4.无违反《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行为;
5.遵守非盈利原则,执行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会同市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公布的调剂价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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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可终止其调剂资格:
1.擅自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入区资格企业的;
2.擅自将未经调剂许可的厂房对外出租的;
3.违反调剂价格规定,实际价格突破最高限价的;
4.调剂过程中,发生瞒报、虚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1.入区用地申请报告或者购买厂房申请报告(原件1份);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入区申请书》(原件1份);
3.项目可行性报告或者项目情况简介(原件1份);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5.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对企业申请用地或者购买厂房的决议(原件1份);
6.《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
7.银行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套);
8.上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9.近期财务月报及上年度同期财务月报(原件各1份);
10.员工社保情况证明复印件(不验原件)及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不验原件)、纳税申报收入文件(复印件1套,验原件)。
以上第1—3项均须提供电子版本1份。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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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甓炔莆裆蠹票ǜ妫ǜ从〖?份,验原件);
?。ㄆ撸┙?个月财务月报及上年度同期财务月报(原件各1份);
?。ò耍┥夏甓韧晁爸っ鞲从〖ú谎樵┘澳伤吧瓯ㄊ杖胛募ǜ从〖?份,验原件);
?。ň牛┢笠导尤肷绫H嗽弊苁懊ィㄔ?份);
?。ㄊ┦杏泄夭棵虐浞⒌哪獾骷潦褂每罩贸Х康目⒐ぱ槭罩っ魑募推矫嫱迹ǜ从〖?份,验原件)。
材料提交后,由窗口初步核对。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材料,并重新申请;
不属于受理范围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不予受理的回执,不予受理回执的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受理回执。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在线填报申请表时,应详细阅读申请表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